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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53725号“车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50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0453725号“车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54号

   

申请人:车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熙茜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7日对第40453725号“车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营历史悠久,积累了极高的美誉度,其“车姐”系列商标在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及包装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先持有“车姐”商标,该商标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广泛运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存在任何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经营资质或知名度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其作为个人,何时开展了经营行为以及是否开展了合法经营。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系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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