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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25029号“花仙女HUAXIANN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5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725029号“花仙女HUAXIANN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09号

   

申请人:郑州帝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25029号“花仙女HUAXIANN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7830号“FUSIGARDEN及图”商标、第13373727号“花仙子 FLOWER F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圣诞树、植物、活动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圣诞树、植物、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FUSIGARDEN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自然草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自然草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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