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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33936号“课后时代 EDUC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08号
申请人:学衍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3936号“课后时代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15987号“课后330”商标、第18745275号“COSMOS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课后”,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COSMOSMEDIA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