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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73378号“大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66号
申请人:山东大伊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衷举贤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73378号“大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3630号“太伊及图”商标、第24777065号“太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