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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64497号“国弘置业 GUO HONG ZHI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2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664497号“国弘置业 GUO HONG ZHI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3219号

   

申请人:河南国弘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4497号“国弘置业 GUO HONG ZH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6510号商标、第5562413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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