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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52013号“PERFECT PL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09号
申请人:切尔西数字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2013号“PERFECT 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6915号“派菲特健身 PERFECT”商标、第23923759号“PERFECT 完美及图”商标、第24955520号“PERFECT及图”商标、第30637099号“PERFECT及图”商标、第35486348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4480704号“先豪国际酒店 PERFECT INTERNATION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关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信息页、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官网介绍、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官网介绍、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流动图书馆;现场表演;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后经一审法院撤销我局上述决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博物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PERFECT PLAY”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PERFECT”、引证商标二“PERFECT 完美及图”、引证商标三的英文识别部分“PERFECT”、引证商标六的英文识别部分“PERFECT INTERNATIONAL HOTEL”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博物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贾玉竹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