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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20927号“水梯度泪精华缓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608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0927号“水梯度泪精华缓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多件“水梯度”商标获准注册,“水梯度”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多件包含“缓释”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报道、商品线上销售情况、在先判决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泪精华缓释”使用在隐形眼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