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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0605号“TRAVELLERS
AUTOBA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1号
申请人:派瑞路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0605号“TRAVELLERS AUTOBA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6434号“CORPORATE TRAVELLER BRING AN EXPERT ON BO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8223号“TRAVE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联系同意书事宜,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AVELLERS AUTOBARN”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CORPORATE TRAVELLER”、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TRAVELER”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租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