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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91508号“UT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4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191508号“UT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47号

   

申请人:浙江优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1508号“UT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3387A号“u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等服务上成功注册了“UTB”商标,且在第37类、第38类等服务上成功注册了“优托邦”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8业达杯(第四届)中国海归大赛优胜奖;商标使用在微信视频号、微信小程序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在“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书阅读器;眼镜;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2354号“UT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UTB”与引证商标二“ut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不是对复审商品的使用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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