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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7372号“LiM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196号
申请人:LIEBHERR-MCC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372号“LiM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990号“利民 LI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