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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6546号“AVALANCHEL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45号
申请人:福托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6546号“AVALANCHEL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9436号“AVALAN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VALANCHELASE”与引证商标文字“AVALANCH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