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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14304号“飞峰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45号
申请人:振兴(恩平)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14304号“飞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678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林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