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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1327号“沃宝宝 WO BAO 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33号
申请人:甘肃沃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1327号“沃宝宝 WO BAO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4105号、第56181296号、第56762644号、第51663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第1类申请注册相同标识的商标,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沃宝宝”与引证商标一“沃家宝宝”、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沃宝”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