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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23596号“军威王搏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31号
申请人:邹启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3596号“军威王搏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含“军威”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军威”,其含义为“军队的声威”,若将其用作商业标识使用,易对我国军队的威严造成损害,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