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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563H号“FR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43号
申请人:WILHELMSEN SHIPS SERVICE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563H号“F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限定申请,限定后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729号“Fred”商标、国际注册第1244036号“FRED”商标、第12146902号“Fred”商标、第5525639号“飞锐VIBRATING SOUND FREE.D DRIVER”商标、国际注册第843572号“F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2418号、国际注册第1451396号“AUX MERVEILLEUX de Fred”商标、第25247945号“Fre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复审商品提出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删减后的复审商品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应用软件;用于组织在线数据的软件;计算机软件平台”。
2、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手写笔;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3、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1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4、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八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