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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20851号“润心坊CR-E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45号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0851号“润心坊CR-E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3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99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68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33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50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065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9976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46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47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04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即将无效或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医疗按摩;保健;整形外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私人疗养院;美容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疗养院;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