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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04817号“纳米克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09225号重审第0000001276号
申请人:纳米克斯(辽宁)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9225号《关于第42804817号“纳米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3849号“纳米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