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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04698号“VALIM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64号
申请人:瓦利邮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04698号“VALIM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47768号“VALIM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93579号“VALIM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请求暂缓对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及对引证商标一异议的理由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