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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24070号“一位数EVIS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44号
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荣建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4日对第36924070号“一位数EVI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过申请人一方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第1656885号“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到达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69987号“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31311号“EVI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申请人著作权证明资料;3、国家图书馆的相关检索报告;4、相关商标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翻译文件;5、被许可人进行宣传的部分广告协议;6、2016年“EVISU”产品销售结算单;7、2015年“EVISU”维权打假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8、2005-2016年相关杂志对“EVISU”的报道;9、互动百科、百度百科对“EVISU”的介绍;10、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报道;11、其他部分网络媒体报道;12、申请人在中国的“EVISU”店铺分布及地址;13、申请人在先胜诉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引证商标一的商品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达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条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商品之间无密切联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