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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08708号“好运道 乡巴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124号
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8708号“好运道 乡巴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05号“好运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7324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7565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90279号“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13183号“乡吧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50906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七已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无效宣告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复审中,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分别见《商标公告》第1769、1778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并于2021年2月13日公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31期),故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七自公告无效之日起,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以豆浆为主的饮料;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豆制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以豆浆为主的饮料;果冻;干食用菌”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豆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以豆浆为主的饮料;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刘婷
李迎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