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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31716号“英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197号
申请人:英和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1716号“英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65903号“和英HE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44050号“和英HE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1646号“英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8256号“英和臻品YING HE ZHUN 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