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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44102号“gelafemu哥拉格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97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9644102号“gelafemu哥拉格慕”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21号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张小平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9日对第39644102号“gelafemu哥拉格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奢侈品公司,“菲拉格慕”、“Ferragamo”、图形等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已经多次获得高知名度商标保护。争议商标与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第16551793号“菲拉格慕”商标、第18723095号“FEI LA GE MU”商标、第14551550号“Ferrag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以及非以正常的商业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抄袭模仿,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以及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遭到淡化以及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申请人维权资料;
  4、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
  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gelafemu”、“哥拉格慕”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菲拉格慕”、“FEI LA GE MU”、“Ferragamo”在字母/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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