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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59651号“乡村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868号
申请人:庄杰
委托代理人:欧瀚(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9651号“乡村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乡村驿”,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