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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00903号“高鑫伟业 GAOXIN GR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865号
申请人:北京高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亚(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903号“高鑫伟业 GAOXIN GR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5038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空气过滤装置的维修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3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空气过滤装置的维修”以外的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过滤装置的维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