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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40930号“共和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07号
申请人:共合春(南京)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40930号“共和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2983号“共和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8328号“共和之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63241号“春和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22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共合春(南京)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