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685823号“YOUTU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55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5823号“YOUT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4785号“YOU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墨水池;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UTUBE”与引证商标“YOUCUB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