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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13631号“亦茶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14号
申请人:梁淼淼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13631号“亦茶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31286号“亦休亦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12899号“亦茶亦奶YICHAYI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3773号“亦茶亦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