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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50623号“Kis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68 2022-05-07 09:23: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2050623号“Kise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12号

   

申请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亚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42050623号“Kis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德国凯撒系列啤酒中国总代理商,公司代理的凯撒及凯撒托姆系列高档啤酒是严格按照德国1516啤酒纯正法精心酿制的优质啤酒。“凯撒”、“凯撒名尊”、“KAISER”等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是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标,有着独特的含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936076号“KAISERWIN”商标、第20494012号“KAISERVIDN”商标、第27528573号“Kaisar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读音等方面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误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性。三、“凯撒”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KAISER”亦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英文表现形式,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四、鉴于“凯撒”品牌的知名度与良好发展态势,已经开始涌现出越来越多摹仿、抄袭行为。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更对广大信赖“凯撒”、“CAISAR”、“恺撒”品牌的消费者构成危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2、德国凯撒啤酒酿造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为中国总代理授权书及备案登记;3、德国凯撒啤酒酿造有限公司年审及其酒厂、证书图片;4、申请人“凯撒”、“CAISAR”系列产品图片;5、申请人名下“凯撒”系列商标详细信息;6、2008年-2017年申请人在全国各地参加展会照片;7、“凯撒”、“CAISAR”系列产品生产商检验报告;8、“凯撒”、“CAISAR”系列产品获得的外观专利;9、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10、申请人维权记录;11、在先裁定、法院判决等;12、申请人销售发票及报关清单;13、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鸡尾酒、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46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2类啤酒、汽水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字母“Kise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凯撒”、英文字号“KAISER”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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