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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40913号“YIN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595号
申请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240913号“YIN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6060号、第54783385号、第549041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4261号、第19372043号、第16414530号、第31396545号、第25576890号、第19089321号、第32114358号、第27589723号、第51819350号、第11594361号、第13794978号、第27964439号、第22656271号、第280585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尹默”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为“尹默”商标对应拼音,故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理念简介、商标档案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13日第175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核准注册,现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INMO”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的显著识别英文“YINMO”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核(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