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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14907号“中兵智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25 2022-05-07 09:23: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5714907号“中兵智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359号

   

申请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14907号“中兵智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2371号“中兵智控”商标、第31421796号“中兵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3465号“中兵”商标、第24608695号“中兵车服”商标、第24610308号“中兵”商标、第24616086号“中兵车务”商标、第8215787号“中兵光电 ZBING G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同意书及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用接口;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微处理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传感器;配电箱(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使用无关,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调制解调器;雷达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卫星导航仪器;无线电设备;远距离无线电导航仪器;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空气分析仪器;探测器;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摄谱仪;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计量器;调制解调器;雷达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卫星导航仪器;无线电设备;远距离无线电导航仪器;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空气分析仪器;探测器;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摄谱仪;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刘泽平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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