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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33095号“乐棒棒”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肖红
申请人因第11433095号“乐棒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094号决定,于2021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蜂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曾多次向申请人高价兜售复审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丈夫曾是申请人企业员工。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离职申请审批表、劳动合同书、人员信息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11476276号“乐棒棒”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包装物料设计合同书,号码为1136741、1136742的收据,产品包装的购销合同;3、商品经销合同书及发票;4、产品图片;5、离婚证;6、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8、产品包装的购销合同,号码为6034185的收据;9、合同编号为20190123的商品经销合同书。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三张发票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均不一致,发票系伪造。被申请人在复审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搜索“小米锅巴”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9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经审查2014年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证据3中提交的三张发票均为复印件,为查验发票的真实性,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进行查验,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不含税)、验证码之后,查验到的发票信息显示,发票号码为02700428的发票中货物名称为“*焙烤食品*荞麦萨琪玛、*焙烤食品*萨琪玛”,发票号码为00424183的发票中货物名称为“*焙烤食品*萨琪玛、*焙烤食品*荞麦萨琪玛”,发票号码为03483408的发票中货物名称为“*焙烤食品*荞麦萨琪玛”。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蜂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3中的三张发票均系伪造,故我局对发票不予认可;证据3、9中的商品经销合同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且在复审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中一份合同,合同编号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为第11476276号“乐棒棒”商标及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但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8中的包装物料设计合同书仅有自制收据佐证,且在复审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收据不一致;产品包装购销合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证据4为自制产品图片,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5、6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蜂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