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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89857号“青藏 第三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08号
申请人:西藏天佑德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89857号“青藏 第三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5468号“金第三极”商标、第29441234号“第三极本草”商标和第1349652号“青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青藏 第三极”与引证商标一“金第三极”、引证商标二“第三极本草”和引证商标三“青藏”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