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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74307号“虎丫炒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64号
申请人:郑州樱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74307号“虎丫炒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7079号“虎丫”商标、第51975861号“虎丫炒鸡HUYACHAOJI”商标、第51980963号“虎丫鲜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在先权利状态不明。三、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实质审查程序依法驳回,目前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状态不明。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现为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