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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41001479号“FACEB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08号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1479号“FACE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53042号“FACEBOOK”商标、第12936621号“FACEBOOK”商标、第15806352号“FACECOOK”商标、第11560832号“FACELOOK”商标、第29942972号“脸书及图”商标、第12590295号“菲丝路 FACELOOK”商标、第8862431号“FACE BOOK”商标、第14897426号“FATEBOOK”商标、第12637497号“GUANGJIAN SHARE及图”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984394号“GRENZEBACH G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