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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80808号“Halil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17号
申请人:哈利特格林希朋父子有限公司(商标共有人:哈利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80808号“Halil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8751号“HALI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43846号“HALI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8338号“HALI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哈利特格林希朋父子有限公司(HALILIT P. GRINSHPON AND SONS, LTD.)”和哈利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974(HALILIT EXPORT 1974 LTD.)共有。申请商标已于2022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哈利特格林希朋父子有限公司(HALILIT P. GRINSHPON AND SONS, LTD.)”和哈利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974(HALILIT EXPORT 1974 LTD.)共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为相同主体共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