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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68159号“桃李大自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65号
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鼎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8159号“桃李大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77994号“桃李大自然”商标、第11732037A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第14206656号“大自然DIY”商标、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第22615876号“大自然”商标、第11732045A号“大自然”商标、第8768489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第3453872号“大自然”商标、第14206667号“大自然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桃李大自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九文字“大自然”,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