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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32083号“镜泊湖木耳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89号
申请人:庄同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32083号“镜泊湖木耳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5183号“镜泊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第44050624号“镜泊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初步审定使用在“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猪肉”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耳”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食用果冻”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518号“镜泊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蛋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