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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94013号“WUSWB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45号
申请人:周秋爱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高庆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47294013号“WUSWB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021704号“WENYI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经销商,且两人处于同一地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侯宝宝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文博标识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接触过侯宝宝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2019)陕01知民初244号、245号判决书;2、侯宝宝文博标志版权证书;3、在先异议决定书;4、申请人与吴高庆签署的和解协议;5、侯宏涛户口本;6、行业许可证及缴税凭证;7、产品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7日在第16类印刷品;纸张(文具);木浆纸;复写纸;印刷出版物;书写本;写字纸;白纸板;书籍;文件封皮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写本;印刷品;练习本;复写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5可知,申请人与侯宝宝为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WUSWBO及图”与引证商标“WENYIBO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木浆纸;复写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本;印刷品;复写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西安市临潼区,地理位置邻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规定,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审理。
三、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与其主张享有先著作权的文博标识的作者侯宝宝系夫妻关系,故申请人作为文博标识的利害关系人,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主体适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六、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