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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28094号“木木口 MU.MU.K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961号
申请人:陈志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28094号“木木口 MU.MU.K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木木口 MU.MU.KOU及图”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林口”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具有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