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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36308号“METABOLIC SWI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88号
申请人:返老还童(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6308号“METABOLIC SWI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类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词汇并不是常见易懂的英语词汇,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METABOLIC SWITCH”是一种包含“酮”类物质的营养饮料,使用该产品可以将能量的来源从碳水化合物转变为使用酮体为来源,是一种治疗使用者因为新陈代谢产生问题的治疗手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社交网络上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TABOLIC SWITCH”可译为“新陈代谢转换”,指定使用在药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