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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1703号“小短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90号
申请人:满永珍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1703号“小短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43057号“小短腿”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