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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6161号“国光珠宝 GUOG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2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186161号“国光珠宝 GUOGU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92号

   

申请人: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86161号“国光珠宝 GUO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6421号“国光汽车”商标、第17923024号“国光朱师傅”商标、第23909653号“国光”商标、第12099045号“GUOGUANG”商标、第21906726号“宿管盒子 S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整体构成和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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