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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024号“美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0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941024号“美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立佳
  
  申请人因第941024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289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球类及器材;健身器材;拳击手套;滚轮滑冰鞋;护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2017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许可人企业信息公示页面;2、产品照片;3、篮球商品销售小票;4、“美佳”拳击馆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5、商标授权书;6、《篮球租赁合同》、发票、产品照片;7、《场地租赁合同》、发票、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糖烟酒公司美佳超级商场于1995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健身器材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02年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球类及器材;健身器材;拳击手套;滚轮滑冰鞋;护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产品照片、证据3销售小票自制性较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5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6、7均为在租赁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球类及器材;健身器材;拳击手套;滚轮滑冰鞋;护腰”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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