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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282261号“妈妈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9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4282261号“妈妈背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颈益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吉尼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82261号“妈妈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966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学校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品牌故事相关材料;2、商标转让公告、深圳以便以谢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3、家居、家具类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图片;4、合同及发货单;5、商业交易往来订单;6、相关发票;7、参展照片;8、微博宣传截图;9、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档案;10、行政裁定书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以便以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6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枕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学校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3、7为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9、10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6均为在枕头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8微博宣传图为自制性较强的网页证据,且并非对复审商品的宣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学校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学校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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