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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68053号“拼贴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74号
申请人:龙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8053号“拼贴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拼贴贴”使用在纸、贴纸(文具)、不干胶纸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