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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76082号“百维广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85号
申请人:成都百维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76082号“百维广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3663号“百维”商标、第21025138号“佰維 PRIV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百维”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百维”、“佰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