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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43444号“伍和鸿景WORLDFU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3101号
申请人: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中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伍和鸿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对第34843444号“伍和鸿景WORLDFU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20253317号“Worldfull”商标、第27175989号“Worldfu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产品销售证据;
2、争议商标及产品参展资料;
3、争议商标产品检测报告及经营认证;
4、争议商标宣传推广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渣滓(饲料);饲料饼;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催肥剂;牲畜用菜籽饼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植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