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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69053号“粤榕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177号
申请人:陕西安康京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对第33569053号“粤榕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871930号“粤蓉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两商标共存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粤蓉庄”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性,在同行业中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明显具有攀附和搭便车的嫌疑,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注争议商标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者得到申请人的授权等,从而误买误购造成混淆,造成市场的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页及实地图片;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图片;餐费发票;评论截图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而自行设计的标志,具有鲜明的独创性,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且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驳回。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申报表;销售发票;店铺租金、水电缴费通知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其不能成为对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据此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和摹仿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高丽丹
谢峥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