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7543623号“HUMANRA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1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543623号“HUMANRA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52号

   

申请人:微众品牌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喵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3623号“HUMANRA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9770号“HUMANRA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75732号“HUMAN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2年04月01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