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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85438号“老板娘特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48号
申请人:日照市日升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5438号“老板娘特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8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存在差异,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板娘”,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